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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远进与阮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进,阮昌,郝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776号之一原告:刘远进,男性,汉族,1983年0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阮昌,男性,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郝琼,女性,汉族,1974年1月19日,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刘远进与被告阮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2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郝琼、阮昌的户籍所在地分别为渝中区和渝北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华莲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