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秀梅、淮北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秀梅,淮北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梅,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瑞龙,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佩,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香舍花都A区104号。法定代表人:朱晓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唯,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徐秀梅因与被上诉人淮北舒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秀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瑞龙,被上诉人舒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晓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的成因及损失数额等基本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秀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文审判员 朱炳武审判员 柏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