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少克与王顺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克,王顺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克,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王顺照,男,汉族,1957年7月11日生,住汝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少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王顺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支付宝信息,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4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7日、8月9日两次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工商登记、农商行、邮政银行、工行、农行、建行信息,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的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6执恢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雷审 判 员 任本育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