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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叶保良与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保良,占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1909号原告叶保良,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委托代理人吕小芬,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爱平,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乐平市。原告叶保良诉被告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保良委托代理人吕小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占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保良诉称,2016年8月1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因为需要资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拒不偿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身份证1份、借条1张。被告余小红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被告占爱平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现因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占爱平向原告叶保良借款1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在原告向其催收后及时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占爱平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保良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占爱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