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洪兵、周传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兵,周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谢洪兵,男,1977年6月25日,北海市。被执行人:周传武,男,1965-2-7出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洪兵与被执行人周传武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36号乐都大厦2215号、2213号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上述房屋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