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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与杨文科、冯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杨文科,冯文祥,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22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8057038549。负责人:王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冯从军,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系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社员。被告:杨文科,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邯郸县,系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社员。被告:冯文祥,男,1953年1月21日,汉族,农民,住邯郸市邯郸县,系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社员。被告: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南堡中光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431757-7。法定代表人:冯立平,该合作社社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城支行)与被告冯从军、杨文科、冯文祥、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赵都鲜果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农行东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被告冯从军、杨文科、冯文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赵都鲜果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冯立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东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从军支付农行东城支行贷款本金49923.55元,截止2017年4月27日利息5117.23元,本息合计55040.78元,并判令其给付自2017年4月28日至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令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以上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6日,农行东城支行与冯从军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冯从军向农行东城支行借款50000元人民币,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循环额度有效期为三年,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同时,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作为保证人,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冯从军能够按时结算贷款利息,但贷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农行东城支行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4月27日共结欠本息55040.78元,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作为冯从军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农行东城支行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冯从军、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辩称,借款事实存在,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农行东城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农行东城支行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农行东城支行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银监会邯郸监管分局文件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乡县支行等三家支行更名的批复复印件,用于证明农行东城支行更名情况;3.冯从军、杨文科、冯文祥身份证复印件和冯从军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11银行卡复印件、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申请表复印件、修改通知单各1份,用于证明冯从军从银行卡共转出贷款金额49923.55元;4.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份,用于证明2012年12月26冯从军作为借款人签订的50000元的借款合同,担保人为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冯从军、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中关于担保责任签合同时没有仔细查看,认为应当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冯从军、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未提交证据。农行东城支行提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6日农行东城支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冯从军、担保人赵都鲜果合作社、多户联保担保人杨文科、冯文祥经签订编号为13020120120121525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用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3日(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在1.1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人每笔用信必须向贷款人申请并经审查确认。借款人以本合同1.4约定的账户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借款用购奶牛及饲料;借款提取及还款账号为62×××11;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1年期以内(含)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1年期以上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62×××11账户。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一般方式借款采用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可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肆万元整;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行使担保物权:(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足额清偿;(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农行东城支行在贷款人处盖公章,冯从军在贷款人处签字捺印,赵都鲜果合作社和其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人处盖章、签字,杨文科、冯文祥在联保小组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当日,农行东城支行向冯从军转款50000元,贷款期间冯从军每季末月的20号结算贷款利息。贷款最终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3日。贷款到期后,冯从军未归还农行东城支行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4月28日拖欠本金49923.55元、利息5117.23元,本息合计55040.78元。农行东城支行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案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农行东城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冯从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违约责任,农行东城支行诉请冯从军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杨文科、冯文祥、赵都鲜果合作社应对案涉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农行东城支行所诉,合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冯从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东城支行借款本金49923.55元并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17年4月27日之前利息5117.23元以及自2017年4月28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杨文科、冯文祥、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冯从军、杨文科、冯文祥、邯郸县赵都鲜果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