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广强申请执行戴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强,戴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广强,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震,男,1977年6月28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张广强申请执行戴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834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4月至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戴震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因数额太小,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扣划。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2017年8月23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广强电话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