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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文彬、王春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彬,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彬,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龙口金沙路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斌与被执行人王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1民初1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德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