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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龙军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30号申请保全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龙御大厦20层.被申请人:付龙军,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付龙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44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鲁B×××××号奔驰轿车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11万的银行存款、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洪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