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智与罗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罗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886号原告:杨智,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罗利彬,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为与被告罗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杨智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