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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严永灿、吕晓波与岚县静岚硅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永灿,吕晓波,岚县静岚硅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永灿。申请执行人吕晓波。被执行人岚县静岚硅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负责人李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担保人赵玉珍,男,市民。担保人李俊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虞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岚县静岚硅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严永灿、吕晓波出资款人民币300万元、保证金25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5800元,申请执行费44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4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5万元及相应利息,由被执行人分期执行400万元后即执行完毕,且该款由赵玉珍、李俊未提供执行担保。但到期后被执行人岚县静岚硅矿有限公司履行100万元后,余款未履行。现查明,担保人赵玉珍、李俊未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担保人赵玉珍、李俊未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芳芳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岚法执字第68号之三岚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永灿、吕晓波与岚县静岚硅矿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岚法执字第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担保人赵玉珍的工资由你处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担保人赵玉珍的工资账号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请及时通知本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附: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法执字第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