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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余海涛与艾元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涛,艾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海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艾元红,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涛与被执行人艾元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艾元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元红支付加工费15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艾元红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艾元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浠水县支行散花分理处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