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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瑞芳、梁锦焰、黄克章、翁梅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芳,梁锦焰,黄克章,翁梅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陈瑞芳,女,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梁锦焰,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克章,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翁梅珊,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瑞芳、梁锦焰与黄克章、翁梅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克章、翁梅珊共同偿还申请人梁锦焰、陈瑞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4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3月至8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黄克章有坐落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处,该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6)闽0303执599号】,正在司法处理当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涵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