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36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