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枚诉被告四川省爱必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枚,四川省爱必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204号原告:吴枚,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省爱必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枚诉被告四川省爱必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吴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枚��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枚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