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秀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秀海,郑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秀海,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郑士英,女,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韩秀海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秀海、郑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志豹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