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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爱人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爱人杂志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695号原告:曹晓丽。被告:爱人杂志社。法定代表人:曾博。原告曹晓丽与被告爱人杂志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骆大朝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润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