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20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杨洪毅与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毅,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20363号原告:杨洪毅,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卢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然,女。原告杨洪毅与被告上海冠好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好佳物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洪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冠好佳物业拆除擅自设立在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号XXX-XXX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南侧道路入口处的道闸。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系争房屋权利人,于2017年7月11日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国傲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作为办公场所。系争房屋交付后,国傲公司发现被告已在系争房屋南侧通道及空地擅自设置了收费停车场,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系争房屋南侧通道入口处安装道闸,对前往系争房屋及所在区域的车辆收费。原告认为系争房屋南侧通道及场地属公共区域,不属于被告的物业服务管辖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小区设计、施工图纸及收费依据,但被被告拒绝。被告于2016年4月1日起阻止原告、国傲公司员工及客户等人员的车辆前往系争房屋,严重影响国傲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系争房屋南侧通道安装道闸、设置停车场地,该场地不属于小区建筑区划范围,被告对该场地进行停车管理并收取停车费,不涉及侵害原告的业主权益,原告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杨洪毅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洪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煌审 判 员 尹 灿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