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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郭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某,刘某某1,李某某,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郭某某,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某某1,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某2,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刘某某1、李某某、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沛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2达成协议,在被执行人刘某2自动偿还180000元债务后,不再要求法院对刘某2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1达成协议,刘某某1承诺分期偿还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