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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方宇晓与赵龙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晓,赵龙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963号原告:方宇晓,女,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赵龙聚,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方宇晓与被告赵龙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方宇晓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赵龙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宇晓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龙聚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宇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方宇晓负担。审 判 长 昌 俊 克人民陪审员 李 会 梅人民陪审员 ��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珊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