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璧菡与尹文化、巴州海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璧菡,尹文化,巴州海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财保49号申请人:杨璧菡,女,汉族,1967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尹文化,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巴州海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号。法定代表人:尹庆,职务: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请人杨璧菡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州海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具有使用权的33256平方米(巴国用2015第29号)土地的权证手续冻结。申请人杨璧菡自愿以本人所有的×××;×××;新Mvv959;×××号的小轿车提供担保。担保人库尔勒铭望家具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为申请人杨璧菡提供担保。担保人刘春霞将其所有的×××小轿车为申请人杨璧菡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巴州海龙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有使用权的33256平方米(巴国用2015第29号)土地的权证手续。二、依法冻结申请人杨璧菡所有的×××;×××;新Mvv959;×××号的小轿车权证手续。三、依法冻结担保人库尔勒铭望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的小轿车权证手续。四、依法冻结担保人刘春霞所有的×××小轿车的权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