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包喜忠与玄旭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包喜忠,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玄旭海,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包喜忠与玄旭海林业承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包喜忠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玄旭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74亩林地及协助办理林权过户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玄旭海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退还74亩林地及协助办理林权过户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