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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包喜忠与玄旭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包喜忠,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玄旭海,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包喜忠与玄旭海林业承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包喜忠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玄旭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74亩林地及协助办理林权过户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玄旭海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退还74亩林地及协助办理林权过户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6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