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203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03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岛湖镇环湖北路88号公路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康。被执行人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浪川乡政府所在地,组织机构代码:744126570。法定代表人鲍日德。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浙0127执20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地产(位于浪川乡原天然色素厂)一块,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淳安县浪川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浪川乡原天然色素厂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的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少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