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孙静与李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李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0224民初3352号原告:孙静,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李昊,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与被告李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王汝利审判员董宏伟代理审判员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牛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