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小兵、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兵,XX,刘伟宏,郝晓云,孙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兵,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杰,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系刘小兵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安丘市,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宏,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丘市交通局干部,住安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云,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丘市东埠中学教师,住安丘市。原审被告:孙晓丽,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云,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小兵因与被上诉人XX、刘伟宏、郝晓云,原审被告孙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对2012年4月15日前的利息应否支付及是否已经支付予以查清,进而对案涉民间借贷的债务数额予以正确认定。一审判决对前述案件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小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