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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9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茜与天津中天诚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茜,天津中天诚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124号原告:冯茜,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珍(原告之母),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中天诚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大学六村21-4-101,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52号万科都市花园大厦5-1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士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天津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映年,男,天津中天诚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原告冯茜与被告天津中天诚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冯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薛 莹书 记 员 周晗阳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