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红炬、青岛绿荣丰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炬,青岛绿荣丰和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宋红炬。被执行人青岛绿荣丰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红炬与被执行人青岛绿荣丰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4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将裁决书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4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