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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关萍与关宝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萍,关宝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3845号原告:关萍,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秋,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宝贵,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关萍与被告关宝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关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延秋、被告关宝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关宝贵返还3万元;2.由关宝贵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关萍及其女儿现住延吉市,但女儿的学籍在敦化,每次考试都需要回敦化应试,非常不方便。关宝贵得知后,告诉关萍可以将其女儿的学籍转到延吉,于是关萍将3万元交付给了关宝贵。2016年9月末,关宝贵拿钱后,迟迟不给关萍解决孩子的学籍问题,也不给关萍还钱,故关萍诉至法院。关宝贵辩称,关萍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返还,因为关宝贵已为关萍的女儿办理完了借读手续,当时没有涉及到学籍的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0日,关萍向关宝贵交付3万元,委托关宝贵办理赵星源的转学事宜。赵星源系关萍的女儿,现借读于延吉市,其学籍现仍在敦化市。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关萍与关宝贵互通微信,关宝贵在微信中就转学事宜向关萍回复,其主要内容为:“学籍转回来得教育局长签字,校长没有权力,过几天办不了回敦化上学,把钱给要回来。”本院认为,关宝贵以为关萍的女儿办理转学为由收取关萍3万元,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但双方所达成的委托事项并非通过合法途径办理,且双方之间的委托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违背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籍制度,该委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认定为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关萍要求关宝贵返还3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宝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关萍3万元。如被告关宝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关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梅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