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高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高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白山宝,系该行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职工,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高登平,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高登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登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同日本院受理,于3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登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登平患有肝硬化疾病,目前正在治疗阶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以被执行人高登平患病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蔺 琼审判员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