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王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9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黑0183民初3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现查明,位于尚志市房屋一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甲的丈夫王某乙(已死亡)名下,该房屋��人民法院确认归申请人王某所有。经询问,申请人自愿负担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王某乙名下位于尚志市房屋一栋转移登记为申请人王某所有。二、办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涉及的费用由申请人王某自行负担。三、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3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