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802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1802号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39081447,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镇政府东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东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国,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与被告马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卫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卫国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453.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入住盛和花园小区316-xx号,且根据协议约定交纳了截至2010年3月的费用,但自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马卫国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卫国系泰州盛和花园小区316-xx号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2.02平方米。2007年5月14日,原告金盛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入住时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以后每季度初5日内交纳当季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元。协议同时还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等进行了约定。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计欠物业服务费用7453.62元(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原告经书面催交无果,故起诉至本院,提出如前之诉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律师函及挂号信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金盛公司与被告马卫国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约为泰州盛和花园小区316-xx号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理应按照协议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7453.62元(92.02平方米×1元/平方米×81个月)未交纳,原告经书面发函催缴未果。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7453.6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卫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