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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宝胜与被执行人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胜,杨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胜,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杨志军,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本院执行王宝胜与杨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志军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牛利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