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与勒布拉格、吉布拉比、吉布瓦则、黑来伍各、阿牛阿果、阿丁伍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勒布拉格,黑来伍各,吉布拉比,阿牛阿果,吉布瓦则,阿丁伍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勇。被执行人勒布拉格,男,彝族,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黑来伍各,女,彝族,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布拉比,男,彝族,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阿牛阿果,女,彝族,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布瓦则,男,彝族,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阿丁伍呷,女,彝族,喜德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申请执行勒布拉格、吉布拉比、吉布瓦则、黑来伍各、阿牛阿果、阿丁伍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3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勒布拉格的银行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阿牛阿果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开设的账户6210332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阿牛阿果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河口分理处开设的账户883401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笃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木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