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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桂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刘靓,朱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花,女,汉族,1945年9月27日出生,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靓,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浩,女,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西湖三路。主要负责人:车亚军,总经理。上诉人刘桂花因与被上诉人刘靓、朱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1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桂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桂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杨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