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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破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爱国、瑞安市凯立特鞋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爱国,瑞安市凯立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破申36号申请人:夏爱国。被申请人:瑞安市凯立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州。2017年5月23日,申请人夏爱国以被申请人瑞安市凯立特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凯立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凯立特公司。被申请人凯立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债务人凯立特公司系从事鞋制造、销售的企业,于2008年2月15日在原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九村,注册资本50万元,由法定代表人蔡伟州、股东蔡秀玲分别出资35万元、15万元,分别占有%70、30%股权。2013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12)温瑞塘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凯立特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爱国货款663900元及经济损失。该判决书生效后,夏爱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凯立特公司分期向申请人夏爱国偿还欠款共计663900元,该款定于2013年8月26日之前偿还103900元;201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3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2、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若任意一期逾期,申请人可按原判决内容申请恢复一次性执行。凯立特公司在偿还夏爱国103900元之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夏爱国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凯立特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浙0381执恢1469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凯立特公司由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在本市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凯立特公司欠夏爱国的货款经生效判决书确认,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凯立特公司对申请人夏爱国的申请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夏爱国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凯立特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万敏审  判  员  蔡木义审  判  员  孙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戴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