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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乐楠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乐楠,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3981号原告:余乐楠,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福建福州。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二瑞安广州中心7、8楼。法定代表人:张雱,总经理。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在审理原告余乐楠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乐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照原告余乐楠自动撤诉处理。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