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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与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36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18444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项隘村*号。法定代表人:郭国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1738XA)。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车站路、宁慈公路南侧创意1956园区二号组团。法定代表人:王金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百宏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丞乾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玮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