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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覃吕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吕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2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吕超,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吕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邝达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吕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覃吕超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街道金缸路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金缸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覃吕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覃吕超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覃吕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覃吕超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违章车辆类型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吕超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吕超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吕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覃吕超是初犯,有坦白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吕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素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