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松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96号被执行人:张松超,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2016)冀1102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一案中。经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02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旭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