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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松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96号被执行人:张松超,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2016)冀1102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一案中。经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02刑初634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旭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