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会文与胡支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文,胡支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524号原告:李会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支业。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文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会文诉被告胡支业、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973.4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