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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767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照(2017)鲁030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履行完毕。移送执行机关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