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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玉平与谢锦添、佛山市佳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玉平,谢锦添,佛山市佳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775号申请执行人:丁玉平,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邓毅,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锦添,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佳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8号1区首层P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2000014655。关于丁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锦添、佛山市佳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106民初175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锦添、佛山市佳音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丁玉平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54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丁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谢锦添的银行存款共131537.63元,扣除执行费363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27905.63元;2、查封被执行人谢锦添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E×××××的小型汽车,因未找到该车下落,暂不能处分;3、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经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06执37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执行长  李云芳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