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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保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代秀与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李久惠、李尚效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秀,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李久惠,李尚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保40号之四申请人陈代秀,女,汉族,生于1956年6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久惠。被申请人李久惠,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李尚效,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2017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7)川1703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李久惠、李尚效名下银行存款在5176000元內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5月11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川1703执保40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达州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帐户上的存款5176000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荷叶支行x帐户上的存款517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陈代秀向本院申请解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03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即解除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李久惠、李尚效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2017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7)川1703民初1173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解除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李久惠、李尚效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达州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x帐户上的存款517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荷叶支行x帐户上的存款517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