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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盘子与襄阳乐福天下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襄阳婳纱古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盘子,襄阳乐福天下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襄阳婳纱古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初182号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心金街银苑商业街*栋***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曾鼎忠,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乐福天下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领秀中原2006A、2007A。法定代表人:文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襄阳婳纱古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万达步行街二环*****号。法定代表人:杨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以上二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牛乐,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乐福天下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襄阳婳纱古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王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杨晓波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