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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财保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光普、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普,李娟,王玉玺,李明,梁栋琳,赵红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财保9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代表人:韩吉永,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李光普,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李娟,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王玉玺,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李明,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梁栋琳,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赵红旗,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与被申请人李光普、李娟、王玉玺、李明、梁栋琳、赵红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出(2017)豫1324财保91号民事裁定,内容为:对被申请人李光普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31、李娟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86、王玉玺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91、李明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23、梁栋琳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62×××54、赵红旗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62×××01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分社与被申请人李光普、李娟、王玉玺、李明、梁栋琳、赵红旗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光普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31、李娟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86、王玉玺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91、李明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43×××23、梁栋琳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62×××54、赵红旗在镇平县建设银行的账户62×××01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