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扬、黄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扬,黄庆军,高金香,潘立海,邱发明,潘淑芹,胡瑞刚,高金梅,XX义,高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531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锴,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被告:高扬,女,1971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黄庆军,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高金香,女,1968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潘立海,男,1968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邱发明,男,1971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潘淑芹,女,1971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胡瑞刚,男,1959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高金梅,女,1956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XX义,男,1957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高金英,女,196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扬、高金香、潘立海、邱发明、潘淑芹、胡瑞刚、高金梅、黄庆军、XX义、高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旭东审 判 员 王玲玲人民陪审员 王明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