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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2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俊毅与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毅,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21651号原告:周俊毅,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鞠悦,董事长。(2017)沪0104民初21651号原告周俊毅与被告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周俊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18日,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沪0104民初21657号。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沪0104民初21657号的原告上海万怡会展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04民初2165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蒋凤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