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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99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中段壹品龙都1号楼。法定代表人:郭镇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芝,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辛集镇榆林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元芹,董事长。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1321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的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人民政府到期债权12万元,期限为三年。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市华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临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限公司的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人民政府到期债权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雁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臧发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