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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龟山口1号;法定代表人缪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立新,公司销售员。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43号;法定代表人李银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款33000元、诉讼费496元、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财产查控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星分社存款13430元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26330101040005669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