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379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379号原告: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朝阳路175号。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被告:李志华,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李志华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德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顾文俊 微信公众号“”